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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机要费案」应撤销

曹长青

台湾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就国务机要费一案做出释宪裁决:陈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和国家机密特权:涉及「刑事」案件时,不可侦查、起诉、审判总统;涉及国防、外交等机密时,总统可拒绝做证,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

根据这项裁决的精神,目前正进行的涉及总统的「国务机要费案」就应停止。泛蓝阵营强辩说,这个案件不是起诉陈总统,而是起诉他的夫人等。但事实是,把吴淑珍卷入的这个案件,是由总统才有权动用的「国务机要费」所致。因此,继续审理这个案件,其实质还是在审理总统,等於抵触或违背最高法院的这项最终裁决。

在西方民主国家,一般都有法律规定,总统有「刑事」豁免权。制定这样的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总统不受刑事案件的烦扰,集中精力治理国家。除此之外,这个刑事豁免权,还可以避免在野党为打击执政党,找各种理由起诉总统;那就不仅影响执政党顺利执政,更影响整个国家的政局稳定。如果总统真涉嫌重大违法,则由国会表决是否罢免。

或许有人提出,美国总统柯林顿不是在任时被起诉了吗?但柯林顿被起诉的不是刑事案,而是民事诉讼:被一个女性告性骚扰,要求金钱赔偿。後来柯林顿遭国会讨论弹劾则是因为在这个性骚扰案调查过程中涉嫌伪证罪,而伪证罪在美国是重罪。

美国的法律的确十分完备,对现任总统的民事起诉,只限於总统任职之前的、和目前总统的公务无关的事情。例如,甘乃迪肯尼迪曾因竞选时发生车祸被告,柯林顿是当州长时的性骚扰。而和总统公务有关的民事诉讼,法院则不接受。比方说,如果伊战阵亡的美军家属在民事法庭控告布希总统,说伊战政策不当导致他们孩子死亡,要求巨额赔款,法庭就不会受理。

美国法律更高明的一点是,总统卸任之後,对他任职期间所行的公务,也受宪法保护享有完全的豁免权(absolute immunity),即为了保证总统任职内可以无後顾之忧地实施他的政策。否则任何反对党上台,都可以追究前总统某项政策的刑事责任;而且民众也可以因总统的某项政策而导致的个人损失来起诉前总统,要求赔款,那就势必导致总统在实行每一项政策时都心有馀悸而无法执政。

台湾的这个「国务机要费案」,典型地反映了国民党体制下的严重制度缺陷,而国民党则清清楚楚地利用这个弊端来打政治仗。今天绿营要努力去做的,不是故作「政治正确」姿态地随蓝营起舞,让国民党旧体制的弊端,毁掉第一个本土政党出任的总统,而是竭尽全力彻底改掉带有专制色彩的旧体制,最终埋葬那个不得不密室操作的「国务机要费」。

原载台北《自由时报》2007年6月18日「曹长青专栏」

20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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